{{ $t('FEZ001') }}dorisyeh
一、依據教育部98年5月19日台國(二)字第0980082984c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之能力指標雖有「能分辨並欣賞文章中的修辭技巧」項目,但已於96~97年檢討修訂課程綱要時,酌做修正,97年5月公佈之課程綱要國小1至4年級已無與修辭相關之能力指標;另修辭之教學重點應在於引導學生閱讀時,理解及如何欣賞文章之優美並加以運用而不宜成為「考題」;請貴校於段考或相關評量時,避免進行修辭學相關問題之測驗。
三、另貴校辦理精進教學計畫相關研習時,應加強培養教師對課綱能力指標的詮釋能力及多元評量專業能力,以提升教師閱讀理解及寫作指導能力,確切掌握課綱能力指標之精神。
{{ $t('FEZ003') }}20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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