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公告本市113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暨教育部師鐸獎初審實施計畫
推薦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對象
1.任職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軍護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園長及校長,具中華民國籍且未曾獲頒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優良教師或特殊優良教師者 。
2. 曾獲頒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項滿五年以上,本次提出申請之類組與原獲頒類組不同者 。
3. 曾獲頒本市優良教師獎項已滿三年者。
(二)推薦標準
1.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品行操守端正,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有推薦人選或欲自薦者請於12/1日前將推薦名單送人事室,以利行政會議進行後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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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0-31
{{ $t('FEZ014')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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